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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球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201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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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体球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体球网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球网的分支机构,是体球网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体球网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体球网的代表机构,是体球网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体球网开展活动、承办该体球网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  体球网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体球网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条  体球网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体球网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体球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体球网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遵照《体球网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办理。

体球网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与体球网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在体球网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体球网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体球网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体球网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体球网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体球网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体球网,并说明理由。

体球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负责人。

第八条  符合《体球网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体球网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体球网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体球网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第九条  体球网可以凭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体球网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体球网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

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体球网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印章式样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体球网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体球网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体球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体球网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  体球网决定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体球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体球网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体球网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

第十二条  体球网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体球网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体球网承担。

体球网的分支机构应当在该体球网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该体球网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体球网所有。

体球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体球网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三条  体球网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体球网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体球网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体球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体球网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四)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体球网注销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六条  《体球网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体球网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体球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体球网在中国大陆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